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非常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需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做到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商业贿赂法律定性难问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注意区分以下界限:
一是准确区分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以折扣,给予和接受折扣的双方必需如实入账;在账外暗中给予回扣或者收受回扣的,分别以行贿和受贿论处。因此,如果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性质属于合法的经营让利行为;账外暗中给予回扣,则属于商业贿赂。
二是准确区分佣金等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费用,性质属于合法的服务报酬。实践中一些单位明确出台政策规定,给予能够拉资金、项目的人员提成和奖励,如果获得奖励提成的人员没有利用自身的职权,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应作犯罪处理;利用本人的职权则属于收受商业贿赂。但是对于假借中介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则应依照法律辨其实质,揭开伪装,按照商业贿赂予以惩处。
三是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在性质上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但不能作为商业贿赂处理。
四是准确区分违反财经纪律与单位受贿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但是对于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账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不宜一律认定为单位受贿,有的构成其它犯罪,有的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五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出于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对于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资溪县纪委宣教室副主任 雷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