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该《实施纲要》的出台,标志着反腐败由注重惩处走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如今,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实施纲要》中的教育、制度、监督到底落实得怎么样?本人认为,形势不容乐观,明显存在教育缺乏说服力,制度缺乏执行力,监督缺乏操作力的状况。
先说教育。通常我们说,加强教育,一是外部教育。通过会议、党校培训等,加强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二是自我教育。通过自学,达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目的,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如今,各地抓教育方式多种多样,教育的内容也丰富多彩,初步形成了大宣教工作格局;领导干部文凭、水平都不低,具备相当的自学能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并不难。但教育的效果并不怎么样,原因在哪里?我认为,光有外部教育和自我教育还是不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能否廉洁自律才是教育的关键。试想,一位主要领导在台上大讲特讲收受“红包”的危害,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拒收“红包”,并信誓旦旦地说,廉政建设从我做起,向我看齐。私下里对送来的“红包”来者不拒,这种教育会有效吗?不仅没有效,甚至还会带出一支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干部队伍。此风愈盛,腐败愈烈,到头来,反腐败只能是画饼充饥、水中捞月。
再说制度。先来听一个小故事:有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用抓阄来决定由谁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位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然而,强权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事去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和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从此互相攻击扯皮,结果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了。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拿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好认了。从此,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制度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看到,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现在的问题是,现实中制度不少,大多数制度甚至还比较完善。但有些领导干部特别是有些主要领导常常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制度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最后,说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同时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所在委员会具有监督责任。既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又如何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事实上,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下属单位的正职存在违纪问题,对其立案都很困难。因为没有同级党委批准,纪委不能对其立案,除非争得上级纪委的支持。而每立一个这样的案子,都要争得上级纪委的支持,纪委和当地党委的关系将难以协调,纪委在当地也难以开展工作。有时发现同级党委下属单位正职存在违纪情况,尚有若干待查的问题,就是立案难。若不立案,调查又难以深入。通过争取,最后案是立下来了,却错过了最好的调查时机。因此,涉及到同级党委下属单位正职的一些案子往往是不了了之,更不要说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其次是如何监督的问题。虽说纪委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但纪委在监督方面没有更多的办法,没有特殊的侦查手段,往往是出了问题再查,不出问题不查。这也是导致腐败在某些部门、某些领域易发多发、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
如何更好地发挥教育、制度、监督在《实施纲要》中的作用?
一要用口碑好、有公信力、能够清廉自守的领导干部。孔子云:政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一位清廉自守的领导干部,本身就是一面反腐败的旗帜,在廉洁自律方面不需要更多的说教,下属自然会效仿。反之,说得再多,又有何用,弄得不好还会起反作用。
二要求领导干部做执行制度的楷模。制定制度、完善制度非常重要,这是不容置疑的。但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就抛弃,视制度为摆设,那再好的制度也是枉然。所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制度。唯有如此,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要改变监督体制、完善监督方式。纪委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显然不现实。必须改变这种领导体制,变块管为条管,使纪委在查处腐败案件中有较大的自主权。当然,在扩大纪委权限的同时,要对纪委执纪进行监督。要构建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形成监督链,以免纪委成为特权机关。
随着反腐败向纵深发展,腐败分子更加智能化、更加隐蔽化。纪委还沿用“一张纸,一支笔”调查取证,根本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更灵活、更科学、更实用的调查取证方式,必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必须采取一些非常规化的侦查手段,才能及时地发现并查处违纪违法分子。
总之,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带头廉洁自律,教育才有说服力;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带头遵纪守法,制度才有执行力;改变监督体制、完善监督方式,监督才有操作力。(资溪县纪委廉政室主任 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