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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资溪县委 资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资溪县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07-5-9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资溪县委

                                  资溪县人民政府

                                    2006年9月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我县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实现赶超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调整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组织部长、公安局长(县委常委)和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交警)、招商局、物价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办公地点设在县纪委监察局,主任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兼任。优化办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受理客商和群众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查处,组织开展政务环境形象测评工作。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优化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县委将把履行这一职责纳入到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范围。

  第三条 严格执行“九不准”

  (1)未向县优化办实行“告知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处罚;

  (2)不准对持有客商证的客商随意进行检查。执法部门对持有客商证的客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时,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并向县优化办书面(紧急时可电话)告知;

  (3)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4)不准轻易传唤、拘留企业法人代表;

  (5)不准动辄查封企业财产、账号;

  (6)不准利用办证(照)、年检、收税、收费之机,强行向企业“搭车”收费;

  (7)不准向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乱罚款;

  (8)不准强行向企业要赞助、捐赠财物、购买有价证券、奖券、摊派征订非党报党刊杂志(党报党刊也要自愿订阅)、承办社会活动或其它形式的集资、摊派;

  (9)不准向客商投资企业强行安排亲朋好友就业、借“红白”喜事之机请客商而借机敛财。

  第四条 实行执法责任制,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凡未取得县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处罚;严禁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在经批准实施的检查过程中,不得执行本系统权限和职责之外的检查。

  第五条 实行检查事前告知制。凡具有法定检查权、处罚权、收费权的单位(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前,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向县优化办就检查依据、时间、内容、对象等事项事前告知,方可入企检查。在实施检查时,要将告知单的内容告知被检查企业,由企业对本次检查进行登记,及时向县优化办反馈。避免出现同一部门多次检查、同一项目重复检查以及单位工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入企业检查等情况。公安部门和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向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一次性检查令,进入企业依法开展检查,但必须向县优化办告知。

  第六条 实行检查与处罚分离制度。检查机关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首先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确实需要处以罚款的,有权处罚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限额出具罚款决定书,企业持罚款决定书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或单位的缴费窗口缴纳罚款。未执行罚款分离或处罚不当者,按乱罚款论处。凡对客商投资企业施以停业处理的,须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分管县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下发停业通知书。

  第七条 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县属重点企业和提出申请的企业持有,由县物价局免费发放,并作为今后查验和企业举报乱收费的依据。对不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各种收费,并可向县物价局、监察局投诉。对查实的乱收费行为,除要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县政府已确定进驻服务中心的单位必须全部进驻到位,并要按规定操作。凡进驻中心办公的单位,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办理证照或收费,坚决杜绝客商和群众办事“两头跑”。对不执行中心规定的,财政部门停止向该单位(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凡进驻中心窗口单位的各项收费,先由各窗口填写交费通知书交办事(证)人,由办事(证)人持交费通知书到服务中心大厅银行交费,银行收费后出具由电脑打印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各种收费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服务中心大厅实行办事依据、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工作人员身份四公开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做到客商和群众的证照申办、审验、变更都在中心大厅办妥,为客商和群众提供一个集中、高效、公正、透明的办事场所。对不执行规定的单位,按照《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简化项目审批和证照办理手续。凡客商投资的项目,由引资或服务单位负责与招商局联系,并协助办理有关联合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将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逐项公开,切实减少审批部门和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办理证照和验资手续时,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承办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不能即时办理,须向客商告知。

  第十条 致力改善治安服务环境。司法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客商投资企业和个体业主提供法律保障。对企业和投资经营者报警的案件,要优先接处警,坚决打击各种敲诈勒索的流氓团伙和地方恶势力。对制造事端、无故刁难、破坏生产和报复客商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侦破,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防止由于处置不及时造成重大的治安事故。凡企业发生紧急情况提出需要帮助的,对接警不前往处理的干警将按行政不作为有关规定论处。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申请,公安部门可在企业内设立警务点,提供治安服务。对外地到资溪来投资的客商往来的车辆,一般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第十一条 保障客商企业的水电供给。供水、供电部门要加强管线维护,非事故原因不得对客商投资企业拉闸停水停电;因事故导致停水停电或客商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答复;计划停水停电须提前2天通知有关企业,并向县优化办告知,以便企业调剂生产,优化办便于解释。因长期拖欠水费电费,按规定可施以停水停电处罚的,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向县分管领导和优化办书面告知。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系列优惠政策,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准走样,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积极主动地为客商和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执法机关和经济监督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真心实意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经济发展软环境监测点。县优化办每年在全县选择20家不同行业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软环境监测点。监测点代表本行业或本地区内企业,对进入企业检查、处罚、收取税费等行为的服务态度、依法行政情况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填写好县优化办发放的反馈表,客观、公正地对检查单位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作为县优化办对各单位年度综合评议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开展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测评活动。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开展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测评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办字〔2006〕5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县优化办要坚持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协调有关事宜,认真受理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必须用“四铁”精神(铁下心来、铁面无私,用铁的纪律、铁的手腕),严肃查处“四乱”(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四缺”(缺全局观念、缺服务意识、缺办事效率、缺监督机制)行为。对调查核实的投诉,尤其是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等影响极坏的人和事,将从严处理、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电话为5792672,对举报妨碍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属实者,每次奖励500—1000元,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的人和事,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及治理干部平庸行为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初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入企业检查未实行告知,检查时不出示证件和批文,违规收费又未进行登记的,情节轻微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单位分管领导要在县有线电视上公开检讨;对在环境综合测评中居后的按测评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二)年内累计两次违反或初次违反造成较大影响的,对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在县有线电视台上公开检讨;同时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组织诫勉,必要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

  (三)对屡教屡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整顿,取消文明单位称号,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对当事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下岗分流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的单位或个人,其所得款额及在企业的其他开支应如数退还企业或客商,并对单位或个人处以等额罚款,罚款上缴国库。同时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六)条管部门干部,违反以上规定,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作出处理。对性质恶劣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或从轻处罚:

  (一)干扰组织调查,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对检举人、证人、当事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屡犯不改、态度恶劣的,应加重处罚。

  (二)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影响的;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优化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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